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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2-03 10:54   浏览次数:

 

 

各党支部:

为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现将《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规范发展党员工作。

此通知。

附件:《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结合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各级党组织。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为推动学院的科学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新党员的质量。

第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着眼于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和分布,注意在科研、生产和经营第一线发展党员,注意在青年、高知识群体和各类人才中发展党员。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发展党员,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规现象的产生。

第六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应放在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上,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发展党员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七条 党组织应广泛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党的基本路线,弘扬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典型事迹,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党外群众全面地、正确地认识党,启发他们的政治觉悟,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八条 要求入党应由本人自愿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对没有入党要求的人,不能采取任何强迫的方式,使其在并非自愿的情况下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九条 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由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或其他支委进行谈话,鼓励他们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同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由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管理,并及时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归档。

第十条 申请入党的同志需由党小组推荐,并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后,方可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由党支部(党总支)组织委员负责归档,按规定时间进行考察,并督促有关组织和个人适时按要求填写好表中相应栏目。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确保入党积极分子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课及党内有关活动,给入党积极分子定任务、压担子,分配一定的工作,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在实践中使入党积极分子深刻领会贡献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增长知识和才干。

第十三条 培养联系人的具体任务是:

(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对所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具体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二)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并填写考察记录,在党支部研究发展党员时,对所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现实表现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并形成写实材料,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管理,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制度。

党委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状况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应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应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以及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约谈有关单位和人员,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必须经过基层党委组织部门的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一周(或不少于四十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

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党支部吸收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是共青团员。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团组织推荐。党组织应帮助共青团建立“推优”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推优”工作的程序是:

(一)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

(二)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对象审核表,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

(三)上级团组织进一步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向党支部推荐。

团支部(总支部)书记和基层团委书记由上一级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可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

第二十一条 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在流动过程中的培养衔接工作。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调动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资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其培养教育的时间应连续计算;对新调入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原单位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且有关培养教育记录的,其培养教育的时间应连续计算,接受单位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

第二十二条 做好在即将离开现学习、工作岗位的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党组织对临近毕业或准备外出择业等学习、工作岗位即将变动的发展对象,应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对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党审批手续;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或发展党员手续不完备的,不能接收为预备党员。有关党组织应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三条 发展党员应由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要由政治坚定,责任心强,对发展对象比较了解的正式党员担任。一般应由培养联系人继续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选请,或由党组织指定,但要经本人同意,

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民主评议中确定的不合格党员和限期改正错误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讲解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针对被介绍人的缺点和不足进行具体的教育、帮助。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三)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针对被介绍人的缺点和不足,继续对其进行具体的教育和帮助,使其争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第二十五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在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党支部委员会应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审查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如何,以及能否正确对待组织的考验等。

(二)审查发展对象本人的经历及家庭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是否填写清楚,与组织掌握的情况是否一致,政审材料是否完备。

(三)审查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记录,审查党小组或团组织推荐意见是否齐备并符合有关要求。

(四)审查入党介绍人填写的意见是否实事求是。经严格审查、集体讨论确认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手续完备后,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凡经支部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合格的,不能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六条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

召开支部大会前,党支部应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凡未经公示的发展对象,不能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必须认真开好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其主要程序是:

(一)由支部书记担任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提出会议的议程及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制定会议记录人员;

(二)入党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和对其进行培养教育的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查情况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五)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六)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对讨论中党员提出的有关情况需要解释说明的,应做出实事求是的解释和说明;

(七)推行发展党员票决制,与会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申请人不必回避。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八)支部书记对支部大会情况作简要总结。会后须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时填入发展对象《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内,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一并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八条 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查情况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表现;

(二)申请人政治历史、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审查情况;

(三)其他需要向支部大会说明的问题;

(四)公示情况,党内外有关群众对申请人的表现情况及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评价和意见;

(五)对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况;

(六)支部委员会对其能否入党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保证出席人数,如果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不足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支部大会不能举行;

(二)申请人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始终参加支部大会,若申请人或两名入党介绍人因故不能参加,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如其中一名介绍人不能出席会议,但在会前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支部委员会作了负责的报告,可以召开支部大会;

(三)充分发扬民主,会前必须通知支部应到会的每位党员,使其有所准备,开会时应引导大家充分发表意见;

(四)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五)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有效票数之内;

(六)支部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写清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记录员、应到党员总数、实际出席、缺席党员人数及缺席原因、参加会议的预备党员和列席名单、会议讨论情况、表决形势及结果;

(七)支部大会决议,应写清支部大会对申请人的基本评价、表决情况、支部名称、通过表决日期等。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党支部一般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独立单位的党总支经厂、所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授权)。

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但是,可以接收党外群众提交的入党申请书并对申请人进行培养教育;有责任及时将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及有关材料,认真负责地向有关单位党组织介绍和转递,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第三十一条 党委审批的主要程序是:

(一)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二)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进行谈话,对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进行进一步考察;

(三)召开党委会进行审批。

谈话人由党委委员或组织员担任。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签名盖章后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二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不能用党委成员传阅的办法来代替。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应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并认真做好原始记录。

第三十三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重新履行入党手续,包括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

经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其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转正

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组织预备党员宣誓,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入党宣誓仪式,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由党支部(党总支)举行的入党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二)预备党员入党宣誓,应在支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后及时进行,时间不应拖得太久;

(三)入党宣誓仪式应严肃认真,会场布置庄重、简朴,主席台正中悬挂党旗和“入党宣誓大会”的横标;

(四)入党宣誓仪式组织应严密紧凑,所有的讲话发言时间不宜过长。

第三十六条 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

(一)唱(奏)国际歌

(二)预备党员面向党旗,举起右手握拳过肩,在领誓人的逐句领读下,跟读誓词,声音要宏亮、激昂。宣读完誓词后,宣誓人员自报姓名;

(三)预备党员和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分别发言;

(四)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对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应确定联系人,联系人一般由入党介绍人担任,以便于对预备党员教育工作的衔接。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应定期听取预备党员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指出成绩,指出差距,帮助他们端正努力方向。

第三十九条 党组织应针对预备党员的实际情况和群众反映,经常找他们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认识、工作表现、组织纪律性和原则性等方面的情况,并向他们传达党内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及时指出他们的缺点和错误,帮助他们改正。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根据预备党员的特点和情况,分配给他们适当的工作或交给某些任务,为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提高创造条件,使他们在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工作或任务中,增强党性,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第四十一条 党支部应定期听取党小组和联系人的汇报,每季度对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讨论讲评一次,并实事求是地作出鉴定。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的,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但最长不能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包括经党组织提醒,本人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上报上级党委批准。

新调入(应届毕业生中)的预备党员,考虑到需进一步加深认识和了解,本着对组织和个人负责任的态度,按照工作惯例,要延长对其考察的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为3个月到半年。经考察符合条件的预备党员,其转正时间(党龄)从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工作调动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教育、考察的有关资料,认真负责地转给调入党委党组织。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出转正申请应坚持自愿原则。如本人没有及时提出转正申请,党组织应进行启发教育,讲明道理,但不能强迫其申请转正;

(二)党小组提出意见。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联系人应及时提交党小组讨论,并向党支部提出其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三)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以此作为衡量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重要依据;

(四)支委会审查。党支部应召开支委会进行综合分析,认真研究和提出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五)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必须到会,入党介绍人也应到会。若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或两名入党介绍人因故不能参加,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如其中一名介绍人不能出席会议,但在会前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支部委员会作了负责的报告,可以召开支部大会;

(六)报上级党委审批。支委会要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内,经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后,连同转正申请、预备期的考察材料一并上报上级党委审批。

凡未经公示的预备党员,不能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

第四十四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的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检查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二)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情况和党小组的意见;

(三)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教育和考察情况以及会前公示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并实行票决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有效票数之内;

(五)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党员应到、实到会议人数,表决结果。

第四十五条 上级党委接到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后,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程序和要求与审批预备党员相同。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四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四十七条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后转正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预备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三个月以上,必须向党组织请假。出国(出境)期间,应以适当方式保持与国内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联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党组织应对其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进行审查,按规定讨论他的转正问题;

(二)因私事出国(出境)的预备党员回国后,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所在党委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对其继续进行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三)预备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不辞而别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以上同原所在党委党组织没有任何联系的,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按规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上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四)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期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八条 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单位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规划和措施,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考核党委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成员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的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研究和解决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五十条 坚持和落实组织员制度。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县(市、区)和国家大中型企业、普通高等院校中设置组织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组织员,落实组织员的编制、职级、待遇,明确组织员的职责任务,充分发挥组织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一条 实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随意变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党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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